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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41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精神,《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过专家评审、省《药品目录》调整领导小组审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新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的需要;实施新版《药品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新版《药品目录》是我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健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

  三、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按规定全额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费用的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对《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乙类药品,还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它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省厅备案后实施。《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由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凡未实行政府定价的,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称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目录》内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六、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指导管理。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要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临床医师应按照法定说明书明示的药品适应症使用药品,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七、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或《药品目录》中通用名药品的不同商品名药品价格差异,各统筹地区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八、各统筹地区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纳入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九、各统筹地区应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各统筹地区应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用药管理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分析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重点监测用药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十一、《药品目录》(2010年版)2010101日起执行,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原《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从2010111日起停止执行。各地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的衔接,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十二、本《药品目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执行《药品目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我厅。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